发布时间:2021-02-04 浏览次数:2205 文章来源:
作为世界诸法系中未因朝代更迭而中断且“唯一不掺杂其他法系因素”的古老法系,中华法系历经两千多年的发展,“以战国时李悝编纂的《法经》为其开端,经过秦汉魏晋南北朝的沿革发展,到隋唐时期达到了完备阶段……此后又经过宋、元、明、清各朝的承袭沿用,到清末沈家本等人修改法律时,才告解体”。中华法系一度是东亚国家立法建制无可置疑的“母本”。古代中国是“东亚大地文化唯一之策源地”,日本、朝鲜半岛、中南半岛等东亚、东南亚地区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纵使在模仿程度和影响范围上不尽相同,但内核均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来一以贯之的法律精神。以中国为核心形成的东亚法律文化共同体蓬勃发展,足以与西方执牛耳的罗马法文化分庭抗礼。梁启超就曾在《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一文中提到,“故高丽、日本、安南诸国,皆以彼时代继受我之法系”。
重要载体
随着中华法系的产生和发展,先人在数千年的国家治理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凝结出丰硕的成果——法律典籍。广义的法律典籍不仅关涉刑律典章一隅,同样与思想、文化、社会等多个领域息息相关,因此既应包括“由立法、司法、普法、解释、学术等活动而产生的文字资料,其种类有政书律典、行政与司法文书、审判档案、律学文献、实务参考、乡规民约、便民指南等”,还应涵盖历史、哲学、文学、艺术等文化典籍中有关法的资料和内容。据《中国古籍总目》研究统计,中国古籍的著录总数为二十万种,其中“刑法之属”就有近八百种。张伟仁主编的《中国法制史书目》按规范、制度、理论、实务归类,著录书目2352种,是迄今为止最为宽泛详备的法律文献目录。而涉及法学内容的文化典籍更是汗牛充栋,难以计数。从狭义来看,法律典籍指的是古代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典和律法,包括正式的法典及其多种补充形式。“律”是古代法的主要形式,是“具有代表性的比较稳定的国家大法”,但并非唯一形式,作用和效力时常受其他法律形式的补充和制约。例如,汉朝有“令”“科”“比”,隋、唐增加了“格”“式”,五代和宋有“敕”,明、清有“例”。这些法律补充形式数量庞大,大多参酌时势世情而定,较正律具有更强的灵活性。
一言以蔽之,中华法系千载传承,所遗法律典籍浩如烟海、灿若繁星,记录了中华民族的法律奋斗史,传递了中国法律精神的火种,塑造了中国乃至整个东亚地区的法律文化记忆。
道阻且长
综览中国法律典籍的对外译介历程,西方对中华法系法律和法治文化的兴趣可以追溯到16、17世纪以前,欧洲传教士来华,将自己在中国经历见闻写成游记,其中就包含对中国法律文化的描述和评价。此后直至18世纪中期,中外交流在曲折中前进,法律典籍外译也在其间积蓄力量。18世纪后,随着东西方交流的频繁发生,西方才真正开始对中国法律典籍的翻译。而近现代法律典籍的外译则主要集中于《大清律例》《洗冤集录》《唐律疏议》《大明律》四部典籍。
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法律典籍翻译的研究都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
首先,现有翻译成果无法满足研究需要,导致现阶段法律典籍翻译研究多集中于几部主要法典的研究。我国法典数量之丰毋庸赘言,但可供研究的译本寥寥无几。正律元典尚且如此,待译的法学思想、文化著作更是数不胜数。1995年,国家启动了《大中华文库》工程,这是我国首次系统、全面地向世界推出外文版中国文化典籍的国家重大出版工程,项目推进至今,已经出版110种经典著作,涵盖文化、历史、哲学、经济、军事、科技等多个领域,但其中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古代法律典籍,足见当下法律典籍翻译之匮乏。
其次,对法律典籍翻译缺乏系统、全面的研究。国内有关法律典籍翻译的40余篇论文中,近半者都是对译文字、句、篇章的审度,讨论文本层面的转换问题。对译本的传播效果、文化影响、历史价值往往是寥寥数语或一笔带过,未能跳出文本的局限,从文明互鉴、法文化交流传播的高度对法律典籍翻译这一重要课题进行综合性研究,深入挖掘法律典籍的文化意义和传播价值。
再次,缺乏专业的法律典籍翻译人才。法律典籍的翻译涉及语内和语际双重翻译,译者不仅需要具有丰富的法学和外语专业知识,还需要具有较高的古文造诣,因此法律典籍译介“对翻译的准确性有着极高的要求,一定意义上讲,法律翻译人才也是社会精英人才”。法律典籍翻译难度高、耗时长、出成果难的特点使不少译者望而却步,专业的法律典籍翻译人才更是凤毛麟角,这阻碍了法律典籍翻译的发展。
逐步实现“中法西传”
新时代中华法系的复兴离不开传统法律文化的浸润和滋养,法律典籍翻译则“担负着传统法律文化记忆塑造、传播与经典化的重要功用”。对内而言,法律典籍的翻译能够丰富国内学者的研究素材,方便从更多角度开展学术创新,同时普及传统法律文化,深化本国民众对传统法律文化的了解和认知,增强民众对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文化自信。对外而言,法律典籍作为域外了解中国法律文化、形成对中国法治形象认识的第一手资料,承载着极具民族特色的法律智慧。“在中国古代文化典籍的翻译和传播方面,西方专业汉学家占据主导性的地位,中国学者进入这一领域则要晚的多。”因此,积极开展法律典籍的翻译和研究,有助于牢牢把握法律典籍译介的主动权,改善外国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出现的文化误解误读等问题,客观地还原中华法律典籍的真实面貌,促进国际社会形成对中华法律文化的接受和认同,为中华法系复兴营造良好的环境并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同时,也有利于扭转国际社会对中华法系的片面、刻板印象,消除长期积累下来的制度偏见,积极传播中华法文化的核心价值,推动中华法系与其他法系平等地交流,在文明互通互鉴的过程中逐步实现“中法西传”,增强中国在国际法治建设中的话语权,为全球法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
(作者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法治术语翻译与对外法治话语能力建构研究”负责人、南京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邀研究员;南京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博士)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董晓波 张亚芳